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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共犯的认定
08-27 17:42 悬赏 15 发布者:蔚蓝色33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衡水 回答:(5)
李和王去网吧,卢无意中撞到李,王抡起一把椅子砸向卢,卢眼部受伤流血,李看见王打了卢后也上前踹了卢面部一脚,后李、王二人又共同对卢拳打脚踢。经鉴定,卢眼部所受伤害为重伤。请问如果卢眼部的重伤是由王造成的,卢是否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共犯?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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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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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8月27日 17时54分
1、二人属于寻衅滋事。
2、但是,由于王造成卢重伤,则对重伤负责,定故意伤害罪;而李仍然是寻衅滋事罪。
4、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但是,由于王造成卢重伤,则对重伤负责,定故意伤害罪;而李仍然是寻衅滋事罪。
我的补充: 2011-08-27 18:00
3、对于多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案件中,除能够查明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人外,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定义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的共犯。原因在于,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应当根据案情不同而异,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要考虑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4、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问:
请问,现李被以故意伤害诉至法院,而卢在逃,如果被害人向法院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法院认定李是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可否先判决让李先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可以的,被告人应该对被害人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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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7 17:44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共犯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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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7 17:51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共犯,量刑上会有不同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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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7 18:11
要结合具体情况由法院予以认定。建议详细介绍或当面咨询律师,最好是委托律师介入。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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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7 19:43
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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