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孙志军  李晓航  申维丰  陈宇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债务追讨事宜

山西-太原 01-19 11:03  悬赏 50  发布者:zhongy……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双方有多年业务往来,甲销货给乙方,乙方一直尚有部分货款未付清(但票已开全),13年时乙方让甲方再预开部分发票,此部分货后续再提。(当时甲乙双方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但后来因乙方经营不善,一直未再提货。14年初乙方把部分前期库存货物协商退给甲方。(但退货部分发票始终未退给甲方)。现有几个问题:1,甲方预开发票行为算虚开吗?甲方与乙方协商将预开发票和退货部分发票退回,乙方一直不退。该怎么处理?2,因甲乙合作时间久远,往来合同单据已无法找到,甲方只有一份14年底与乙方前期确认的对帐函(里面有注明预开票及退货未退票金额),还有前期欠款部分。这个对帐函能用于起诉吗?3,对帐函是甲方分公司名义与客户对的,但货款往来是与甲方(总公司)的,是否有效? 4,乙方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法人另行注册公司转做其他行业。且乙方还有部分存货一直让甲方高价拉回(这部分货物存放时间较久,已报废),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乙方的这种以货抵款吗(那乙方提出的价值法院会认定吗?)如果法院判甲方胜诉,但乙方无偿还能力,其法人及现有公司能联带赔偿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26 14:41
甲方不属于虚开发票,让乙方到税务部门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根据申请单开红发票办理退货冲账手续。 
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证明甲方总公司与乙公司是真正的交易方。如果乙方提出以物抵债的方式,甲公司可以不接受,可以要求法院对货物进行重新评估定价。如果甲方胜诉,只能乙方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与法人无关,除非甲公司能证明法人抽逃资金或者职务侵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北京西城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967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331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651
湖北 武汉
人气:7345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89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