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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房违约金的给付

河北-承德 08-28 09:23  悬赏 20  发布者:入围者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2009年6月1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且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合同约定2009年8月30日交房,迟延30日,自次日起按日1‰支付违约金,但对于超过三十日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2009年12月14日,我在开发商处拿的钥匙。到2010年11月份,开发商通知补交销售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的差额房款,并通知逾期自行承担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一切责任。我们小区最早取得产权证的人家的拿证时间为2011年5月份,我是在8月7日领取的产权证(因我补交房款晚)我现在想咨询1、要求开发商给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期限怎么计算?2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适用那种?3可不可以要求迟延交房产权证违约金?如果可以怎样的计算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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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8 09:49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8-28 10:22
要求开发商给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期限应为: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违约金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同期房屋租金计算。关于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
回复时间: 2011-09-01 22:59
1.要求开发商给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期限为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2.违约金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当地同期房屋租金计算。3.关于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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