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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吉林-白山 01-19 20:36  悬赏 0  发布者:阿斯卡寺庙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13年1月13号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首付15万,2014年12月31号交房。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并擅自修改原设计图,把原设计的四个单元变为三个单元,原定的第四单元不再建设,我购买的就是第四单元的房屋,但公司并没有通知我。我的诉求是:1、解除合同 2、返还15万定金并支付从2013年1月13日至款付清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5万定金,并支付2013年1月13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我想问下,如果再次上诉的话,有可能把利息计算换成我诉求里的年利率24%么?
问题补充:
被告将我的15万预付款挪用了,还有两个和我相同的案件,是按年利率24%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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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19 21:26
可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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