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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保管的专用于货款存储的卡里面的钱取出并挥霍是否犯罪?

 01-20 15:08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1)
同学是某公司业务员,为方便开展业务,公司同意他开设个人账户,专门用于货款的存储,该银行卡由我同学保管,定期与公司结算。我同学的妻子得知银行卡的存放地方及密码后,趁我同学出差之机,将银行卡里的30万元取出并全部挥霍,既然是我同学保管,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不构成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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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1月20日 15时14分
你好,你朋友的妻子涉嫌盗窃罪。 公司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设立的私人账户,专门用于往来货款的存储,你朋友需要定期与公司结算。这表明你朋友只是名义持卡人,受公司委托保管该银行卡及存款,需要对公司履行返还义务。故不能因为你朋友占有银行卡本身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 你朋友的妻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公司对货款的所有权,最终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她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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