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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政府、原法人姜群大区教育局、原法人尚峰是无赖
辽宁 01-21 15:45 悬赏 0 发布者:许树清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情经过与诉求
一、事件简述(按时间顺序)
1997年,我家是从一个自称为校长的张继红手中承租三职高,租期为五年。用于经营“抚顺市新泉酒厂”(另一半由抚顺市宏达酱油厂承租),承租期间经三职高同意对残破房间、荒废场院进行重建、修葺。
2003年合同到期后,学校要出售,经多番交涉、协商, 2003年4月11日购买下整个三职高1336.72平方米的房子并完成相关过户、公证手续。
2003年4月11日办理过户登记,过户时甲方(甲方:东洲区拆迁办、乙方:东洲区刘山街居民:王秀兰。)提供了一切过户所须要的材料,同时进行了公证。
2003年4日11日开始使用,使用到2006年3月9日棚户区动迁,并于当天签定了(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拆迁方:东洲区拆迁办、乙方:东洲区刘山街居民:王秀兰。详情见协议书。
按照动迁前对我家进行原地回迁的双方约定,此处1100多平方米的一层门市归按照约定属我家所有。此时,东洲区在此处给我家700多平方米的一层门市,在别处以越层门市的形式补足剩余平方。对此,我家希望通过与东洲区相关领导协商能完成其原地回迁的承诺,但最终也未能达成协议,等来的只是一纸诉状。
2008年12月13日,(民事诉状)原告:东洲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姜群大,系东洲区政府区长。
原告:东洲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尚峰,系东洲区教育局局长。
被告:王秀兰:女,住东洲区刘山街居民。
被告:许兴和,男,住址同上。
被告:许树x,男,住东洲区刘山街居民。
被告:许树x,男,住新抚区永安台街北台soHo。
被告:许树x,女,住东洲区刘山街居民。
诉讼请求:1、确认许树荣冒用原告东洲区教育局名义与被告王秀兰签定的三份关于三职高刘山分校街旧校舍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2、被告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门市房3套、住房3套以上及无照房屋补偿款等收益共计人民币276.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证据材料情况
对此我方的答辩是:
我与两家政府原告没有签定认何房地产买卖契约,两家政府没有当原告的资格。
理由:我与二职高签定的买卖契约,卖方是二职高不是两家政府,有证据证明……
我与卖方签了不只是一个《房地产买卖契约》还有《房屋置换协议》(甲方:抚顺市第二职业高中,乙方:王秀兰。二职专,法人章:韩宪本。乙方章:王秀兰)。
《协议书》(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科,法人:林峰。2003年3月2日)
《协议书》(甲方: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乙方:王秀兰,下盖章,甲方:东洲区教育局章。乙方:王秀兰章。还有一个章是、抚顺市东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章、同时手签“同意”两个字,2003、3、21。还有打字的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样本材料复印件:申请》市产权处:见内容:下面盖有:抚顺市教育局章 至礼 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还有一个章、是中国共产党xxxx看不清、案件审理室章。2003年3月26日
《协议书》甲方:抚顺市第二职业高中。乙方:王秀兰。(甲方:二职高章。乙方:王秀兰章)二00三年四月十二日。
《证明》兹有原我教委所属,第二职业高中校址,坐落东洲区刘山街占地面积为538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36.72平方米。在2003年3月份整体出售给王秀兰,当时其中证号010195、建筑面积为307.2平方米,产权证丢失来办理过手续。 特此证明。 下面有东洲区教育局房产管理站的章。2006年2月16日 。
2008年12月13日两家政府就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起诉到法院。【按照合同法二年诉讼时效也过期失效法院就不能立案】。
《权属证明》简写内容:三职高地号D11一85使用权划拨……下面盖章抚顺市国有土地……地籍规划处。二00六年七月十日。这个时间就知道卖了。
《情况说明》内容: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与王秀兰达成协议……下面有抚顺市国有土地资源局土地利用处。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这个《情况说明》是胜利开发区动迁办工作人员:王叶开具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证》抚顺市第二职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会议纪要》(第一次)签发人:杨宋卿。主办部门:办公室……。内含:协议移交书:抚顺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章:代表:韩宪本。接收方:刘志才章,监交方:代表:了文超。
这是二职高卖的另一个三职高,我与韩宪本通电话时韩说的他们不只卖给我家这一个三职高,上面那个协议移交书就是他们卖的另一个三职高,领导说不体现卖所以签了移交书。你家那个领导说:也不体现卖所以签的是置换协议书。
《说明》抚顺二职专于2O03年1月收到固定资产置换用于建实习基地款15万元,已入帐,列入往来暂存款。
特此证明。
抚顺二职专2010年12月24日。
《还有现金交款单》20O3年1月17日。
《记帐凭证》20O3年3月28日。
《专用收款收据》2003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记明书:际晓校长。
系第三人提供。
【在法律上二职专是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
以上是我方的证据材料
东洲区政府及教育局提供的证据材料:
抚顺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抚公刑技(文检)[2004]13号。2004年7月20日,接东洲区公安分局谢保王同志……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详见后附复印件),要求鉴定……
抚顺市公安局《文件鉴检验鉴定书》公(刑)鉴(文检)字[2008]47号。内容:……(详见后附复印件)。
这是用于刑事案件鉴定的而并非民事案件鉴定的。在法律规定用于刑事鉴定不能拿到民事案件上当证据使用的。
三、诉讼过程
关于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抚东民二初字第2号:按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58条判决的,我看了这两条是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我与卖方是基于诚信、诚实而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欺诈胁迫定立的合同。
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抚中民三终字第00182号。发回重审时也说的很明白,裁定说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返还我的诉讼费。两家政府因缓交不予返还。
发回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抚东民二字第88号……本院认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三……)(四……)(五……)(六、第三人返还被告王秀兰购房款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发回重审败诉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1)抚中民三终字第00388号:……本院予以确认。……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到此结尾为分号。往下看法条写的明明白白、有权人有权追回,应该向无处分权人追回,而不是向无过错的买方追回。老百姓土话说:谁偷了你的东西,你抓谁?是不是这个道理。刚才的条款也是这样讲的。看看完整的条款,不要看一半,做事也要做完整的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辽审四民申字第1217号:本院认为:王秀兰、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这部分是国家文件
《红头文件》抚顺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类〉内容:辽宁省抚顺市政府办公厅,露天区将区属,普职高收归市教委,校办企减免税及转发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这是表皮所写)1994年12月至1998年5月。保管年限:永久。本卷共3件23页。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1、案卷号142号: 表皮完。
《红头文件内》 N0:0000059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抚政办发[1994]98号,下面内容:……详情见文件。
关于抚顺二职专校舍划归说明。
内容:抚顺市二职专刘山分校校舍平房1276㎡,1995年前归属露天区教委(现东洲区教育局)1995年10月根据市政府、教委文件规定,职业高中划归市教育委(现市教育局),二职专刘山分校校舍由露天区教育委划归市教育局。
特此证明
下面盖有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章。2002年1月24日。还有抚顺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2002年1月24日。
这两个都是政府文件,内容充分说明刘山分校三职高归属为市教育局,而不是东洲区政府及东洲区教育局。
四、具体诉求
几年来我们一家老少长期精神痛苦折磨,但我们永远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一定会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别无他求,只求能把我家买的房产(包括三套门市房及三套住房)返还我家,并且解封我家被查封的其它财产。
十分感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一、事件简述(按时间顺序)
1997年,我家是从一个自称为校长的张继红手中承租三职高,租期为五年。用于经营“抚顺市新泉酒厂”(另一半由抚顺市宏达酱油厂承租),承租期间经三职高同意对残破房间、荒废场院进行重建、修葺。
2003年合同到期后,学校要出售,经多番交涉、协商, 2003年4月11日购买下整个三职高1336.72平方米的房子并完成相关过户、公证手续。
2003年4月11日办理过户登记,过户时甲方(甲方:东洲区拆迁办、乙方:东洲区刘山街居民:王秀兰。)提供了一切过户所须要的材料,同时进行了公证。
2003年4日11日开始使用,使用到2006年3月9日棚户区动迁,并于当天签定了(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拆迁方:东洲区拆迁办、乙方:东洲区刘山街居民:王秀兰。详情见协议书。
按照动迁前对我家进行原地回迁的双方约定,此处1100多平方米的一层门市归按照约定属我家所有。此时,东洲区在此处给我家700多平方米的一层门市,在别处以越层门市的形式补足剩余平方。对此,我家希望通过与东洲区相关领导协商能完成其原地回迁的承诺,但最终也未能达成协议,等来的只是一纸诉状。
2008年12月13日,(民事诉状)原告:东洲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姜群大,系东洲区政府区长。
原告:东洲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尚峰,系东洲区教育局局长。
被告:王秀兰:女,住东洲区刘山街居民。
被告:许兴和,男,住址同上。
被告:许树x,男,住东洲区刘山街居民。
被告:许树x,男,住新抚区永安台街北台soHo。
被告:许树x,女,住东洲区刘山街居民。
诉讼请求:1、确认许树荣冒用原告东洲区教育局名义与被告王秀兰签定的三份关于三职高刘山分校街旧校舍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2、被告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门市房3套、住房3套以上及无照房屋补偿款等收益共计人民币276.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证据材料情况
对此我方的答辩是:
我与两家政府原告没有签定认何房地产买卖契约,两家政府没有当原告的资格。
理由:我与二职高签定的买卖契约,卖方是二职高不是两家政府,有证据证明……
我与卖方签了不只是一个《房地产买卖契约》还有《房屋置换协议》(甲方:抚顺市第二职业高中,乙方:王秀兰。二职专,法人章:韩宪本。乙方章:王秀兰)。
《协议书》(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委员会,基建科,法人:林峰。2003年3月2日)
《协议书》(甲方: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乙方:王秀兰,下盖章,甲方:东洲区教育局章。乙方:王秀兰章。还有一个章是、抚顺市东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章、同时手签“同意”两个字,2003、3、21。还有打字的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样本材料复印件:申请》市产权处:见内容:下面盖有:抚顺市教育局章 至礼 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还有一个章、是中国共产党xxxx看不清、案件审理室章。2003年3月26日
《协议书》甲方:抚顺市第二职业高中。乙方:王秀兰。(甲方:二职高章。乙方:王秀兰章)二00三年四月十二日。
《证明》兹有原我教委所属,第二职业高中校址,坐落东洲区刘山街占地面积为538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36.72平方米。在2003年3月份整体出售给王秀兰,当时其中证号010195、建筑面积为307.2平方米,产权证丢失来办理过手续。 特此证明。 下面有东洲区教育局房产管理站的章。2006年2月16日 。
2008年12月13日两家政府就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起诉到法院。【按照合同法二年诉讼时效也过期失效法院就不能立案】。
《权属证明》简写内容:三职高地号D11一85使用权划拨……下面盖章抚顺市国有土地……地籍规划处。二00六年七月十日。这个时间就知道卖了。
《情况说明》内容: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与王秀兰达成协议……下面有抚顺市国有土地资源局土地利用处。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这个《情况说明》是胜利开发区动迁办工作人员:王叶开具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证》抚顺市第二职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会议纪要》(第一次)签发人:杨宋卿。主办部门:办公室……。内含:协议移交书:抚顺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章:代表:韩宪本。接收方:刘志才章,监交方:代表:了文超。
这是二职高卖的另一个三职高,我与韩宪本通电话时韩说的他们不只卖给我家这一个三职高,上面那个协议移交书就是他们卖的另一个三职高,领导说不体现卖所以签了移交书。你家那个领导说:也不体现卖所以签的是置换协议书。
《说明》抚顺二职专于2O03年1月收到固定资产置换用于建实习基地款15万元,已入帐,列入往来暂存款。
特此证明。
抚顺二职专2010年12月24日。
《还有现金交款单》20O3年1月17日。
《记帐凭证》20O3年3月28日。
《专用收款收据》2003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记明书:际晓校长。
系第三人提供。
【在法律上二职专是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
以上是我方的证据材料
东洲区政府及教育局提供的证据材料:
抚顺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抚公刑技(文检)[2004]13号。2004年7月20日,接东洲区公安分局谢保王同志……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详见后附复印件),要求鉴定……
抚顺市公安局《文件鉴检验鉴定书》公(刑)鉴(文检)字[2008]47号。内容:……(详见后附复印件)。
这是用于刑事案件鉴定的而并非民事案件鉴定的。在法律规定用于刑事鉴定不能拿到民事案件上当证据使用的。
三、诉讼过程
关于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抚东民二初字第2号:按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58条判决的,我看了这两条是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我与卖方是基于诚信、诚实而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欺诈胁迫定立的合同。
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抚中民三终字第00182号。发回重审时也说的很明白,裁定说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返还我的诉讼费。两家政府因缓交不予返还。
发回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抚东民二字第88号……本院认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三……)(四……)(五……)(六、第三人返还被告王秀兰购房款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发回重审败诉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1)抚中民三终字第00388号:……本院予以确认。……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到此结尾为分号。往下看法条写的明明白白、有权人有权追回,应该向无处分权人追回,而不是向无过错的买方追回。老百姓土话说:谁偷了你的东西,你抓谁?是不是这个道理。刚才的条款也是这样讲的。看看完整的条款,不要看一半,做事也要做完整的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辽审四民申字第1217号:本院认为:王秀兰、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这部分是国家文件
《红头文件》抚顺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类〉内容:辽宁省抚顺市政府办公厅,露天区将区属,普职高收归市教委,校办企减免税及转发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这是表皮所写)1994年12月至1998年5月。保管年限:永久。本卷共3件23页。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1、案卷号142号: 表皮完。
《红头文件内》 N0:0000059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抚政办发[1994]98号,下面内容:……详情见文件。
关于抚顺二职专校舍划归说明。
内容:抚顺市二职专刘山分校校舍平房1276㎡,1995年前归属露天区教委(现东洲区教育局)1995年10月根据市政府、教委文件规定,职业高中划归市教育委(现市教育局),二职专刘山分校校舍由露天区教育委划归市教育局。
特此证明
下面盖有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章。2002年1月24日。还有抚顺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2002年1月24日。
这两个都是政府文件,内容充分说明刘山分校三职高归属为市教育局,而不是东洲区政府及东洲区教育局。
四、具体诉求
几年来我们一家老少长期精神痛苦折磨,但我们永远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一定会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别无他求,只求能把我家买的房产(包括三套门市房及三套住房)返还我家,并且解封我家被查封的其它财产。
十分感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问题补充:
2012年4月6日在辽宁省法院开庭。---2015年10月下了裁定书。整整三年。本院认为:王秀兰、许兴和、许树x、许树x、许树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冯伟、代理审判员:高山丹、代理审判员:刘丙江。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候立文。2016年2月1日又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下午、1点,第五法庭开庭。敬请:亲们有时间到庭、听审。叩谢!叩谢!叩谢!!!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王秀兰、许兴和、许树x、许树x、许树x与东洲区政府、东洲区教育局,房地产买卖契约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关键是被告东洲区政府、东洲区教育局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鉴定过错行,特请贵院要求(抚顺市公安局)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说明其“鉴定协议书”“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其出具的【抚顺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抚公刑技(文检)[2004]13号】【抚顺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公(刑)鉴(文检)字[2008]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样本是复印件做的鉴定: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用复印件做鉴定,特此到庭说明情况。
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请求对被告东洲区政府、东洲区教育局行为做出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秀兰、许兴和、许树x、许树x、许树x
2016年 1 月 2 日
案件当事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王秀兰、许兴和、许树x、许树x、许树x与东洲区政府、东洲区教育局,房地产买卖契约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案件当事人出庭作证(“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当事人。法人:韩宪本。二职专招生科长:王树剑),请予准许。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秀兰、许兴和、许树x、许树x、许树x
2016年 1 月 2 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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