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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承包协期议可否一定要如此规范完善?

福建 01-22 14:27  悬赏 0  发布者:赖福建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9年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承包公司签字盖章外,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鉴证,镇长签字,盖政府公章。县政府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在经村委会、镇政府、农业局、国土局审批表上盖章同意,县人民政府以*政综{20**}*号文件核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租设施农业用地供*8公司使用的批复”,土地出租使用后一切顺利。近日,因拟上市需要,有人提出需补充 :1、要求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补签字;2、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协议是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但目前承包协议中,乡镇政府是作为合同的“见证方”签署。虽然我们理解,乡镇政府是同意的,但未能有书面的同意,我们希望能够以《说明函》的形式让乡镇政府书面再次确认。
    因2009年至今较长时间,农民的思想会有一定变化,如要求村民再补签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为此,特请教针对此种情况,能否不作补签或有其他方式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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