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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把应该给我的搬迁费给了他人?我该怎么办?

青海-西宁 08-30 13:54  悬赏 0  发布者:qhm007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哥哥在2002年7月16日办了一个小型企业,主要生产经营马路彩砖、镁制水渠沟槽板和种养、殖业保温大棚,前期投入资金、设备厂房维修,翻建费用共计47.8万余元。其场地来源系xx县第三建筑公司破产资产,于2002年6月21日由海美厂负责人我哥哥(原是三建公司职工,2007年6月22日因车祸意外死亡)从xx县第三建筑公司破产清算组处租赁所得,先我手里有当时的租赁协议。
   2002年12月24日XX县人民法院将该处厂房所有权以裁定文书方式归于XX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该局对租赁协议予以认可。在海美厂生产经营期间,因我哥哥的意外身故,导致海美设施厂生产经营处于停滞阶段,其生前所有经营、债权债务全部堆积一起,为便于及时处理经县城建局介绍由我负责将该厂房租赁给另外一家建筑公司暂时使用。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将哥哥遗留下来的事情逐步处理清晰,海美设施厂也处在再生产筹备当中。2011年5月中旬,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突然要求无条件搬出,原因是该处地点基于县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2011年5月18日我以情况说明方式,书面向县社保局说明积极协商处理态度,不知什么原因(事后得知),县城建局将本属于海美设施厂的安置、搬迁费用20多万元给予了另外一家古建公司,而临夏古建公司是该场地临时租用使用人,见2008年8月5日出租场地协议。作为海美设施厂实际厂房的使用权人,面临非常尴尬的处境。将实际要相应政府号召积极配合搬迁的海美设施厂处于两难之地,没有实际可以搬迁建设的可用厂房,无力处理厂里现有生产设备和半成品产品,请问我该怎样来保护自己(已故哥哥)的合法权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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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30 14:01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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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社保局现在以归还原物为理由对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我的胜诉的可能极其渺茫!我也写信给县委书记,可是书记让我去找主管县长,主管县长又让我去找城建局局长,局长让我找主管局长

回答:

你的事情不是一两官司能够完全解决的事,需要同时启动多个法律程序,才能争取到相应的合理补偿。
我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成功维权过情况类似的多起案件,可先上我所网站(www.bjsheng.com)了解一下,有需要再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8-30 14:23
关键看2008年8月5日的协议 有没有对该问题进行约定,再就是 古建公司的执照的地址是哪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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