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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处置权的提问

四川-成都 09-02 15:42  悬赏 0  发布者:ZZ123 给我留言  回答:(5)
配偶一方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后另一方分得一套房改房。该房款1998年付清(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产权证2010年才办理,户主为一方的名字(且注明没有共有权人),是户主的一方能否自行处理房屋?此房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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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02 15:47
户主一方不能自行处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加名
追问:

如果配偶没有加名也不知情,是户主的另一方到当地产权监理处要求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是否在程序上不能通过?即使能够通过程序也应该是无效的,配偶一方能否提起撤消?非常感谢陈律师!

回答:

取决于对方是否是善意买受人的。如果是,不能撤销;如果不是,可撤销。

回复时间: 2011-09-02 16:59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自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9-02 17:02
你好,不能。如需法律帮助或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03 09:38
是夫妻共有财产。
回复时间: 2011-09-03 14:43
你好,这房属于你们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无权处理,你有权要求分割。
如有疑问或需帮助建议来电或来所当面详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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