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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务问题

山东-滨州 09-05 15:59  悬赏 0  发布者:linjin…… 给我留言  回答:(1)
1、甲方:陈楼污水处理厂(陈楼) 与   乙方:黑龙江省安装公司(黑龙江)签署了污水厂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规定不允许进行分包。实际项目施工运作人为朱某(苏中公司项目经理),朱某个人使用黑龙江安装公司的资质进行承包该工程。
2、污水厂项目现已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办理及结算正在办理,结算结果还300万工程款陈楼需要支付给黑龙江公司
3、黑龙江公司因污水厂项目发生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外债约250万,为了施工进度,分别从陈楼、陈楼员工个人贷款各10万
4、黑龙江公司把总包合同内容转包给苏中公司,其中转包合同中的黑龙江公司公章与总包合同中的黑龙江公司公章不同,转包合同也未向甲方陈楼备案获得认可,苏中公司项目经理朱某个人以转包合同为依据向个人潘某借高利贷83万,现到期连同本息132万。
5、因朱某无钱归还潘某的借款,潘某在陈楼污水厂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朱某、苏中公司、黑龙江安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未支付300万工程进行保全;法院已向陈楼污水厂发函要求在朱某与潘某债务未清前不得向黑龙江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不得使用该款项;
问题:
1、 法院是否有理由对项目外债未清的情况对300万工程款的进行保全冻结?
2、 在保全的情况下,陈楼污水厂是否可以以工厂运作需要,按总包合同条款由陈楼直接向材料商、工人、陈楼员工个人支付并得到黑龙江安装公司的认可的款项?或在黑龙江安装公司无钱支付项目外债的情况,怎么去解决由陈楼来直接支付外债?
3、 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才能让法院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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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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