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陈晓云  李波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亲属受贿共同受贿问题

 09-05 22:10  悬赏 20  发布者:y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4)
百度百科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说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私自收取他人钱财的,如果与该国家工作机关人员事前有通谋,或【事后可以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知晓收受财物行为】的,则不以本罪论处,而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我认为括号内有明显错误,请各位律师看一看。
  国家工作人员知晓其亲属收受财物有可能是行贿人所告知的,而并非接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告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没有通谋和勾结,亲属私自收受财物而因为某种原因未告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认为工作人员不知道此事,则二者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问题补充:
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近亲属收受了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都会如实转告,但也不能排除个别相反的情况。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贿赂,事后因不敢或不愿意将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告诉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应当如何处理呢?
    这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缺少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无共同受贿的故意,不能以共同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06日 11时56分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所谓事后知道,不论是通过行贿人告知,还是家属告知,均不妨碍受贿罪共犯的构成。理由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受贿人在事先不知晓亲属收受财物一事,事后必然被告知,即使被行贿人告知,他一定会询问亲属,如果不询问,说明实践当中已经达成了多次共识,如果其积极要求退回,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知晓后,仍然继续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自然就构成了受贿罪,其亲属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有道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6 07:02
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9-06 10:38
这点是特殊规定,就不看是否共谋了。有什么问题建议还是找律师详细咨询吧。
回复时间: 2011-09-06 15:38
理论通常和现实有差距。
我的补充: 2011-09-06 15:40
尤其是你说的这类案件,不能仅仅在理论层面讨论。
如果有实际案情,可以加以陈述,结合案情分析。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无锡
人气:51064
湖南 长沙
人气:542635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9435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5479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8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