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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产夫妻更名问题

北京 09-14 09:16  悬赏 20  发布者:求解~~ 给我留言  回答:(9)
婚前首付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领了房产证,婚后贷款还清后,想证明妻子有一半的房产,现在房子不足5年,妻子是外地户口,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妻子的名字吗?另外,如果不能,还有什么其它的方法呢能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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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4 09:32
是否能添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09-09-14 11:29
是否能添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09-09-14 12:55
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09-09-15 06:52
具体咨询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09-09-15 10:52
应该没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09-09-15 20:26
协议。
回复时间: 2009-09-15 23:03
法律解答意见如下: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本案中,婚前首付购买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故该部分财产应当归属于你个人所有。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婚后贷款还清,该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上述事实,能够表明妻子实质上并不享有一半的房产之所有权。鉴于您本人愿意将财产由夫妻共同共同,各占50%份额,这属于赠予行为。经济适用房所谓5年的期限,是针对房屋的所有权转让而言的,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份额转移和变更。因此,你和妻子可以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或者结婚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共同办理更名手续。其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此外,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你也可以直接和妻子进行书面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人一半,该书面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是否进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不影响你妻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及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种物权登记只是起到对外的公示效力,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09-09-21 17:58
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09-09-27 09:59
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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