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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信用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下了错误判决,并且执行错误,我该怎么办?

贵州-六盘水 02-03 11:16  悬赏 0  发布者:167023……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个残疾人的悲惨遭遇
反映人:杨云,男,彝族,1966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乡马戛社区一组。(残疾人)身份证号520221196609191719。电话:13595858023
 被反映人 :水城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指令水城县人民法院,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归还反映人杨云的房屋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2:请求上级部门及领导督促指令水城县人民法院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给反映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水城县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和执行错误导致的一切损失)。及时控制水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犯罪行为。                                                                                        
    事实及理由:
 反映人在1999年6月24日用房产给本乡村民蔡运奎向钟山区大河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贷款植树造林,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信用社事先把款付给了与本担保贷款无关的高安平,然后蒙骗反映人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这样,反映人给借款人蔡运奎担保的贷款就成了泡影。大河信用社向第三人高安平发放了十万元贷款,(现金四万,现金支票六万元。并有大河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现金支票》显示,该社在向第三人高安平发放贷款当天,已经收回了六万元的贷款)。被执行的房屋评估壹拾叁万元,剩余的款项去向不明,水城县人民法院如此执行, 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贷款期满后,把钱取走的高安平没有还钱,反映人和借款人蔡运奎没有得到贷款,也就还不起这笔钱,信用社就把反映人和借款人蔡运奎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反映人和借款人蔡运奎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2000)黔水经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水城县人民法院就把反映人的房屋执行给钟山区大河农村信用社抵押拍卖。反映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多次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和申诉。均遭到法院的驳回及维持原判。反映人无法,只有进京上访,得到国家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黔六中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水城县人民法院(2000)水经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钟山区大河农村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683元,由原审原告钟山区大河农村信用社自行负担。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反映人多次依法向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抵押物基本完好)。但时至今日,在多年未执行回转时间里,抵押物已毁损。 此房现已多处开裂缝, 多处漏水. 已形成危房,并且已被信用社拍卖,所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抵押物已经无法执行回转到位。反映人多次请求该院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申请执行回转,他们均说己执行完毕,事实上法院将别人善意取得的房产强行执行给反映人,法院的法官在犯抢夺罪。但到如今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归还给反映人,也没有执行回转的依据。反映人只有向该院依法提起申请国家赔偿. 该院接到反映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后,是否立案、受理。该院一直在推诿。到如今己不给反映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反映人没有其它办法,只有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于2015年3月2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反映人下发了一份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反映人再次又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下发了(2015)黔水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将你的房屋执行回转交付给你。因此,你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并且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第三条规定;“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决定驳回申请”。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九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水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知法犯法。水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说:“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将我的房屋执行回转交付给我,绳属子虚乌有,弄虚作假。到如今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大河信用社的房屋已经毁损。 此房现已多处开裂缝, 多处漏水. 已形成危房,并且连所有产权证已被信用社拍卖,所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抵押物已经无法执行回转到位。至于谈到国家赔偿,既然水城县人民法院在(2015)黔水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九条的规定。为什么又不受理呢?后来我多次到市信访上访,并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院长的帮助,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了(2015)黔六中法赔字第0000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不知什么原因,相隔三个月时间,又给反映人送达了(2015) 黔六中法委赔字第00004号决定书,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杨云的赔偿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书中,并没有说出理由和法律条款,真是荒唐 ,法院的法官渺视法律,与法律不顾,知法犯法。     
综上所述,由于水城县人民法院的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执行,导致反映人全家受到严重的打击,反映人的父亲和妻子听说房屋抵押贷款被骗后,极为悲伤,面临着整个家庭的倾斜,今后栖身何方?经多年的追踪无下落,于2002年9月妻子与反映人离了婚,反回娘家,反映人的父亲因伤心过度,病情加重,于2004年1月17日含泪离开了人间,反映人又是残疾人,带着孩子衣不敝体,食不果腹,朝夕以泪洗面过着孤苦伶仃的生活,映人的遭遇无不凄惨到了极点。反映人的这些惨景是水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一手造成的,造成反映人一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房不能住,过着暗无天日、雪上加霜的日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含泪向上级政府部门及领导诉说一个残疾人的悲惨遭遇,以上血泪的讲诉,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同情,引起重视。     
虽然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弥补反映人的经济损失, 确弥补不了赔偿请求人的精神创伤!所以请求上级领导及时控制水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犯罪行为,给反映人公证处理。
     呈;                                           
                                 反映人;杨云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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