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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赔偿

江苏-扬州 09-08 10:56  悬赏 15  发布者:OmK9513 回答:(1)
我本人今年40岁,2009年5月经扬州苏北医院检查确诊患有鼻咽癌,经放化疗后有所好转。于2009年8月出院,在家进行中药辅助治疗,我的家属今年38岁,在2011年3月被他人撞击,造成她4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左侧桡骨骨折,血气胸。经扬州苏北医院治疗,于4月出院。根据出院医嘱,肇事者已赔偿她4个月误工费、治疗费等费用。我本人在2011年7月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同意病退。女儿今年16岁,正在上学。请问,我的家属经过司法鉴定达到伤残级别,我本人能否向肇事者提出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失费、抚养费,以及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如果我家属达不到伤残级别,我能向肇事者提出哪些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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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1 08:24
责任划分以交警认定为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责任,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忙核算一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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