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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更新时间:2016-02-03] 处罚
河南-鹤壁 02-04 05:1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更新时间:2016-02-03]
处罚文号 深市监罚字[2015]坪40008号
处罚原因 2014年11月10日,我坪山分局监管四科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牛背村60号的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出货销售的以下产品: 1、“超康”纯水机整机产品18台,该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厂名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龙田超康科技园,标明的工厂地址与实际不符,此外,产品外包装上有“超康?”字样。 2、“沁诺”净水器14台,型号QN-05JD,该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该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厂名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龙田沁诺科技园,标明的工厂地址与实际不符,此外,产品外包装上有“沁诺?”字样。 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超康”和“沁诺”2个商标的注册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伪造厂址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伪造厂址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 2、没收违法产品(“超康”纯水机整机产品18台;“沁诺”净水器整机产品14台(型号QN-05JD)); 3、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9760元。
罚款金额 29760.0000元
没收金额 0.0000元
处罚日期 2015-02-09
处罚文号 深市质坪市监罚字【2015】10012号
处罚原因 2014年11月28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牛背村60号的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予以随机抽样送检;2015年1月16日,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对上述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复检;2015年3月16日,中国家用电器检测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01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复检报告。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共30台,其中4台作为样品用于检测,其余26台已被当事人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318元/台,成本价格为312.5元/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的货值总额为9540元,该金额认定为非法经营额;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的获利为143元,该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4台(已经破坏性检测); 3、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28620元; 4、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8763元。
罚款金额 28763.0000元
没收金额 0.0000元
处罚日期 2015-09-25请问,我,2016年1月22号买他们的违规产品,他们犯法吗
处罚文号 深市监罚字[2015]坪40008号
处罚原因 2014年11月10日,我坪山分局监管四科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牛背村60号的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出货销售的以下产品: 1、“超康”纯水机整机产品18台,该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厂名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龙田超康科技园,标明的工厂地址与实际不符,此外,产品外包装上有“超康?”字样。 2、“沁诺”净水器14台,型号QN-05JD,该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该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厂名为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龙田沁诺科技园,标明的工厂地址与实际不符,此外,产品外包装上有“沁诺?”字样。 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超康”和“沁诺”2个商标的注册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伪造厂址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伪造厂址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 2、没收违法产品(“超康”纯水机整机产品18台;“沁诺”净水器整机产品14台(型号QN-05JD)); 3、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9760元。
罚款金额 29760.0000元
没收金额 0.0000元
处罚日期 2015-02-09
处罚文号 深市质坪市监罚字【2015】10012号
处罚原因 2014年11月28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牛背村60号的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予以随机抽样送检;2015年1月16日,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对上述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复检;2015年3月16日,中国家用电器检测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01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复检报告。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共30台,其中4台作为样品用于检测,其余26台已被当事人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318元/台,成本价格为312.5元/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的货值总额为9540元,该金额认定为非法经营额;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的获利为143元,该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反渗透水质处理器产品4台(已经破坏性检测); 3、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28620元; 4、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8763元。
罚款金额 28763.0000元
没收金额 0.0000元
处罚日期 2015-09-25请问,我,2016年1月22号买他们的违规产品,他们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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