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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返租合同歧义

上海 09-09 08:18  悬赏 5  发布者:qlR9739 回答:(6)
你好,我是4月28签订买房合同,因为卖方也是换房子,所以要求返租几个月,当时合同正文第四条写的是11月1号前交接,付款条件在附件3中写的是分3笔,第一笔首付当日付清,第二笔银行贷款由银行直接付给卖方,第三个是房产交接是付5000, 补充条款是协定11月1日交房,买方款项付清后到11月1日计算房租,当时谈的是银行放款后次日开始算,现在卖方非得说尾款付清才开始算,请问这个歧义该怎么理解,我上个月银行贷款已发放。现在房子还没到手,房东又催尾款,否则不给算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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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9 08:20
您好,从字面理解,房款付清,应该包括第三笔费用。
回复时间: 2011-09-09 08:22
有些情况说的还是不清楚,如需帮助请电联。
回复时间: 2011-09-09 09:15
合同纠纷请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09 10:07
如口头约定没有证据,只能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
回复时间: 2011-09-09 10:27
你好,按照补充条款,应该是款项付清后到11月1日计租。
回复时间: 2011-09-09 10:35
补充条款确定的相对比较明确,即款项付清后11月1日计算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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