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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司帮我办理了北京户口,2011年想走,违约金问题

北京 09-09 16:38  悬赏 10  发布者:Jonphs…… 给我留言  回答:(4)
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签订以下协议:
甲方为鼓励乙方与企业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约定乙方的服务期限为8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未满服务期限离职需要交纳违约金,具体规定如下:(1)入职未满三年离开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伍万元;(2)入职三年以上离开公司的,按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折算缴纳违约金,每少一年缴纳壹万元违约金。
乙方的薪资结构按照“基本工资+补贴+长期服务奖金”的模式。长期服务奖金按每月伍佰元计算,由甲方代存,满8年后甲方给乙方一次性发放长期服务奖金肆万捌仟元整。如果乙方服务期未满而中途离职,甲方不予发放长期服务奖金,且代存部分不能冲抵乙方需缴纳的违约金。“基本工资+补贴+长期服务奖金”的薪资结构适用期限为8年,在8年内乙方工资调整不影响此结构模式。满8年后乙方的薪资结构参照甲方其他多数员工的薪资结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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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9 22:05
如果是办理户口约定的违约金是有效的,这样约定是无效的,因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追问:

周律师:您好!2010年的时候公司给我解决了户口,然后就附加了这么一个协议。如果进行仲裁的话,是否能胜诉?

回答:

已经为您解答,再附法条,自己看看。我讲的已经到位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1-09-09 22:58
该违约金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可以要求减少
回复时间: 2011-09-10 09:03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已办理户口为前提,签订此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追问:

公司帮我办理了户口,现在就是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这个协议如果有效的话,那么,我在递交了辞职信30天后,找到了新的公司,并且给我出具了录用通知、和因原公司没有罗理相关手续无法录用,在以后的仲裁中,我以此要求原公司进行赔偿,合法么

回答:

可以要求赔偿

追问:

我已经用EMS发送给公司离职报告30天了,但是违约金事项一直没跟公司谈到一块,公司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想强行离开,不上班了,到新的公司上班,这样的话违法么。

回复时间: 2011-09-19 13:40
你可以提出主动离职,提前30日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后,你的户口还会保留,除非你将户口签入自己的房子中,变为家庭户。
离职不需要缴纳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来电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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