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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守约方能向对方请求哪方面的赔偿?

广西-南宁 09-09 19:26  悬赏 0  发布者:韦景权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三有一块从开发商处购买所得的宅基地,当时开发商只提供购买的交款发票和证明等相关材料,但未办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于2006年5月李四以4万元向张三购买该地并签署协议:后续手续由李四负责自办,张三负责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半年后因某原因相关部门对该地进行回收不准办理入户手续。此时李四见办不了入户手续而单方面向张三主张退回该地,并要求张三退还4万购地款,同时单方向张三立字声明。张三认为地已经买出,同时张三也提供了相关的原始材料,自己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在李四单方要求退地则属违约应向自己支付违约金,同时返还购地原始材料后才反还4万购地款。李四以购买地皮协议中未列违约责任而不认可并扣下所有原始材料。两年后(即2008年10月) ,张三在李四多次催还款的情况下向要回原始材料并向李四立字承诺将该地退回给开发商得赔偿款后再退还李四的购地款(但没有具体数据)。
    此时,张三是否有权利向李四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李四扣下原始材料两年半期间导致张三丧失使用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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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09 19:33
守约方要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即得利益
追问:

该案张三实际损失:
1、是丧失该地块两年的使用权,然而相应的经济赔偿又应该怎么计算?
2、由于李四单方违约,但因在《购地协议书》中又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张三是否还能主张李四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又是如何计算?是否可以按不超过合同总金额(4万)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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