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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湖北-襄阳 09-16 10:34  悬赏 0  发布者:441900…… 给我留言  回答:(4)
因女方经常受到家庭暴力,便提出离婚.女方已快奔四了,放弃家里所有财产,有一5岁女儿,女方在外务工有固定的收入,男方在家有固定的工作,女方要求同女儿一起生活.请问:女儿会判给女方吗?如果判给了男方,女方偷偷带走了孩子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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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6 10:4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时间: 2009-09-16 10:47
男方如果道德品质不好,孩子归你抚养的可能性大。如果判给男方,你偷偷带走孩子不太合适,但是如果你很想孩子,并且他对孩子不好,你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09-09-16 11:26
从上述所说来看子女随你们任何一方生活都无不利情况,建议你们协商解决此事,就是交给法院来判也不好判的。你们完全可以协商你们轮流抚养,反正孩子是你们两个人的。若是判给男方,你偷孩子行为当然不合适,这是在剥夺男方的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09-09-16 13:59
可以争取小孩抚养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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