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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

山东-德州 09-11 16:18  悬赏 0  发布者:潘友好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2007年10月之前系被告聘用的合伙企业会计。2007年10月2日,原告受被告委托以借款人的名誉从XXX信用社贷款贰拾万元归被告使用,由XXX、XXX二人担保。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理由:2007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贰拾万元。能否凭据“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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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2 14:26
要根据协议内容以及银行是否起诉该会计来分析,建议带委托借款协议找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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