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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引起的工作纠纷

山东-淄博 09-12 16:46  悬赏 15  发布者:Qga9820 回答:(1)
你好!我是淄博市某酒店的财务部员工,此酒店属于某商厦的下属单位。我于2010年1月与商厦签订劳动合同,2月份怀孕,10月份开始休产假,(2009年10月酒店已经被个人收购),商厦承诺在给我安置工作,(2010年至今一直在家等通知,单位也没有给任何补偿)今天商厦通知我上班,但是部门已经不是财务部,另外,在和商厦签合同时,还收了5000元押金,针对此请款,我该怎么办?单位这样做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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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2 18:39
依法您应当享受相关的生育及产假待遇,可以依法维权我是淄博的赵琦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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