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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赔偿

 09-18 17:56  悬赏 20  发布者:剑客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陕西 回答:(3)
我是从2004年元月在一单位上班到现在。单位从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给我签了一年的聘用短期合同工(按劳动法给我签的属于无效合同),04年元月——07年的11月30日期间没有给我签合同,从08年12月1日截止到09年9月也没有给我签合同,还有就是单位从04年到现在没有给我交纳社会保险,请问各位律师我应该得到那些经济赔偿?怎么来计算?合同里面有一条(乙方被聘上岗后享受本岗位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中包括单位应负担的法定社会保险,法定社会保险经双方协商,有个人自行缴纳)。这种说法对吗?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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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23日 16时36分
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支付08年12月至09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年假、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15091321708)。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如有需要我联系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8 22:50
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办理养老保险,支付零九年以来的双倍工资等。
回复时间: 2009-09-22 11:09
要求单位履行合同,遭拒绝后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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