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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买的房,当时是按揭的,至今2016年,产权证都没下来

辽宁-大连 02-18 18:11  悬赏 0  发布者:pcy200…… 给我留言  回答:(5)
2008年买的房,当时是按揭的,至今2016年,产权证都没下来,想卖房也没产权证也没办法卖,如果用法律途径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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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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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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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18 18:55
要看合同的约定,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2-18 18:42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6-02-18 19:56
要看合同的约定,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2-19 14:41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司法解释都对交房办理产权证有规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2-19 15:18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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