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租房纠纷

四川-绵阳 09-15 21:28  悬赏 10  发布者:ndI1572 回答:(5)
我租的门面还有将近20天到期,政府统一做招牌,我的门面没到期之前招牌应该做我的招牌,可房东却做了他的招牌。这样我的生意肯定没法做,我就把他的招牌取了,现在我门面到期了,房东要求我赔偿他的招牌,我肯定不可能给他赔,我不给他赔,他就不退还我二千元的押金。我想问专家,在合同期未到之前,招牌名字怎么能够用他的呢?我现在给他取了,是不是该赔偿呢?谢谢回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5 21:33
答:不赔。
回复时间: 2011-09-15 21:37
不应当赔偿,你把取下来的招牌还给他就可以了,如果其还不还给你押金,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回复时间: 2011-09-15 23:17
合同期内,房东无权干涉你对所租房产的使用权。他的牌子属他的财产,取下无损还给他就不用赔偿。房东依协议无权不退押金的话,可以找他要回押金。
回复时间: 2011-09-16 07:48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解答如下:
你没有义务赔偿对方,如果对方不返还你押金,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回复时间: 2011-09-16 10:47
不应当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山东东营
北京朝阳区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黑河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39590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8660
广东 东莞
人气:949
山东 东营
人气:26070
山东 菏泽
人气:215793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86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