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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福建-龙岩 09-15 22:04  悬赏 5  发布者:兰琳琳 给我留言  回答:(1)
1租赁五年从2007年10月3日至2012年10月3日止。
2乙方应交保证金五千元。保证租赁五年,如中期停租,这保证金由甲方所得,不退还。如中期甲方要处置资产(房屋)时,甲方应给乙方五千元的赔偿,如期满,保证金五千元为第五年后半年租金。
3甲方所存放物品及机械,必须在2007年10月15日前搬完。(甲方却在12月15日才拆机搬完,有证人。)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
如今甲方要我们在今年十月三日后每年加五千元,要不然就在今年10月3日前强制搬走,他租赁给其他人。我们合同是到2012年才到期,可以让他在赔五千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我们的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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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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