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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疑问

广东-中山 02-19 16:09  悬赏 0  发布者:hwgamu 给我留言  回答:(1)
老房子原为一大家使用,后各自分家后只有老人居住,现其二子将老人及其余兄弟名下所属部分买断,拆老房建新房,在商议买断各自所属时有签下一协议,其中提到:如有国家征地,买方需适当补偿老人及兄弟.
  请问这点是否合理\合法?!(盖不盖手模是否有影响?)
老人在签完以上协议后觉不妥,便与二子(买方)签下另外一份补充协议,补充说明以上协议所提不合理,强调以后就算遇国家征地也无关老人及其余兄弟,不管是地皮及新房均只归属二子所有.
  请问此只属于老人与二子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老人终身后是否可作遗嘱用?(盖不盖手模是否有影响?)
问题补充:
另外在拆掉老房后重新给地皮重新申请了领证,证所属人是二子(买方),如遇兄弟争议,是否可以所属人是买方而排除争议,这一点是否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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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19 17:42
如有国家征地,买方需适当补偿老人及兄弟.要按协议办了。
追问:

那补充的无效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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