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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

山东-淄博 09-16 15:43  悬赏 0  发布者:wfh20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希望您给出个主意。
事情是这样的:2011-5-12,这天我老婆不慎被玻璃割伤脚面,随即前往当地区医院就诊,当时急诊大夫查看后说没伤及肌腱,肌腱无断裂,要给我老婆把割开的皮缝上。但是因为我老婆当时刚测出怀孕就没有让他缝,只是把伤口用蝶形胶布固定,让它自愈。
十几天过去了,伤口已经结痂,可以下地走了,却发现大踇趾不能抬起,我们就怀疑有问题,于是我们先后去往3家医院就诊,都说是肌腱断了。并于5-30在一家手足外科专科医院做了手术。手术后一个月拆除石膏,开始功能锻练,3个月后基本可以自由行走。我们找院方处理此事,他们的答复是赔偿2次手术费用,以及5-12至5-30(18天)的误工费,陪护费只赔偿5天住院期间的,其他一律不管。可我咨询了其他医院医务科,他们说应该赔偿的包括手术费,3个月的误工费,一个月的陪护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还有一定的精神损失。
我不知道到底怎么样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打官司,法院会判给我们多少?因为有人说赢了官司输了钱。我们应该怎么办?请回复到我的邮箱: wfhcjj20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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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6 16:10
误工费以实际误工天数计算,陪护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证据,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9-17 20:51
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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