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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产假问题

安徽-黄山 03-06 15:12  悬赏 25  发布者:348572……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为安徽某企业女职工,2016年安徽省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本人在1月16日后生产,单位只给予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是否违反了法律呢,我可以上诉申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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