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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

山东-菏泽 02-22 11:17  悬赏 5  发布者:170853…… 给我留言  回答:(0)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第16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条处理:共3条,第3条是出卖人在3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后,如因产权登记机关责任,导致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登记书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 
比如:2014年8月30日交房,违约期以2015年8月30日开始,还是以2014年9月30日计算呢?
如何索赔:下面计算正确吗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2015年10月24日前央银行贷款利率为5%(一至三年贷款)2015年10月24日后央银行贷款利率为4.75%(一至三年贷款)本次违约金计算起止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4日,逾期罚息30~50%现阶段违约金为购房款总额334522×5%÷365×389=17825.89元,另加罚息30%即:17825.89×1.3=23173.66元。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2月29日逾期罚息30~50%现阶段违约金为购房款总额334522×4.75%÷365×127=5528.77元,另加罚息30%即:5528.77×1.3=7187.41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赔偿金为:23173.66+7187.41=30361.07元。
2、根据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10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按照双方违约同等条件计算违约金:
334522*0.0002*516=3452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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