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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帮看看这份交通事故责认书是否合理(一个打工者)
云南-昆明 09-17 20:36 悬赏 0 发布者:杜贤翠 给我留言 回答:(1)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路桥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7月26日11时45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二路叉路口,天气。晴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李榜明,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店乡开基村,红岩社15号,生份证号;53212319850509253x。持驾驶证。系云cp58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梁普仁,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逢街镇百新西路184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6216472.持,,‘驾驶证,系浙J1533B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
肖贤勇,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店乡开基村,红岩社,4号,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02272538系云CP5848号普通二轮车乘车人。
车辆情况;
云cp58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李榜明所有,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保险,投保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daa201133101006000265.
浙j15333b轻型普通货车系梁普仁所有。车辆已保险,投保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0111331014000332000574.
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路口,东西向为金清大道,路口宽4200厘米,南北向为工业路,路口为,2800厘米。道路为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该路段无交通信号等标志,标线控制及交通警察指挥且划有人行横道,路口停止线,道路行政等级为其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11时45分许,李榜明驾驶云,cp58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肖贤勇一人,由南往北途径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二路叉路口,遇梁普仁驾驶的浙j1533b轻型普通货车自东往西行该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肖贤勇颅脑损伤经送台州市路桥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8月5日死亡,李榜明受伤,二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事故证据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及痕迹,尸体检验照片,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车辆检验报告等。
李榜明未戴安全头盔且穿拖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轻型货车先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肖贤勇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其头部受伤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本次事故自身伤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榜明未戴安全头盔且穿拖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轻型普通货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人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页,机动车行驶人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梁普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且对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动态未注意。导致临近才发现而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用交通信号通知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之规定。
肖贤勇。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其头部受伤由应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李榜明。梁普仁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基本相当。确定当事人,李榜明,梁普仁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7月26日11时45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二路叉路口,天气。晴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李榜明,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店乡开基村,红岩社15号,生份证号;53212319850509253x。持驾驶证。系云cp58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梁普仁,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逢街镇百新西路184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6216472.持,,‘驾驶证,系浙J1533B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
肖贤勇,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店乡开基村,红岩社,4号,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02272538系云CP5848号普通二轮车乘车人。
车辆情况;
云cp58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李榜明所有,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保险,投保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daa201133101006000265.
浙j15333b轻型普通货车系梁普仁所有。车辆已保险,投保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0111331014000332000574.
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路口,东西向为金清大道,路口宽4200厘米,南北向为工业路,路口为,2800厘米。道路为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该路段无交通信号等标志,标线控制及交通警察指挥且划有人行横道,路口停止线,道路行政等级为其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11时45分许,李榜明驾驶云,cp58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肖贤勇一人,由南往北途径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二路叉路口,遇梁普仁驾驶的浙j1533b轻型普通货车自东往西行该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肖贤勇颅脑损伤经送台州市路桥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8月5日死亡,李榜明受伤,二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事故证据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及痕迹,尸体检验照片,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车辆检验报告等。
李榜明未戴安全头盔且穿拖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轻型货车先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肖贤勇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其头部受伤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本次事故自身伤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榜明未戴安全头盔且穿拖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轻型普通货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人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页,机动车行驶人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梁普仁,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且对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动态未注意。导致临近才发现而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用交通信号通知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之规定。
肖贤勇。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其头部受伤由应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李榜明。梁普仁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基本相当。确定当事人,李榜明,梁普仁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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