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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信用卡持卡人已死亡,没有遗产,只有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的抚恤金

湖南 02-22 15:2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信用卡持卡人已死亡,没有遗产,只有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的抚恤金,其妻子,女儿有无义务偿还其信用卡卡帐,妻子没有固定工作,女儿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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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22 18:00
住房公积金有遗产,用遗产偿还或由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
回复时间: 2016-02-22 15:26
你好,没有遗产继承人就不用还款
追问:

银行催缴会不会起诉,对子女将来读书,工作有否影响

追问:

银行催缴会不会起诉,对子女将来读书,工作有否影响

回复时间: 2016-02-22 15:42
您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抚恤金不属于个人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同时规定遗产必须是在“公民死亡时”发生。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是否属于遗产在公民的死亡时间上有严格界限——只有在“死亡时”就已经确定获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遗产。由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在公民死后才产生,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不符合“死亡时”的时间要求。另外,从法理角度分析,财产所有权只可能被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而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会随之丧失,死者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抚恤金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因此,抚恤金、丧葬费不应当认定为个人遗产。

2、非个人遗产不得用于优先偿还生前债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如前所述,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个人遗产,自然就不能以之优先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更为重要的是,抚恤金、丧葬费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假如将抚恤金、丧葬费用于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则明显丧失应有的抚恤、抚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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