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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道事故赔偿主体和赔偿依据
09-21 11:10 悬赏 0 发布者:不与物竞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黔西南 回答:(3)
甲有一艘货船于2009年5月卖给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乙又卖给丙,同样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丙于2009年6月在内河道与丁船舶相撞,将丁撞死,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丙承担主要责任,丁承担次要责任,现丁将甲、乙、丙列为被告。问:乙可否作为被告,是适格主体吗?假设乙是赔偿主体,甲、乙、丙的赔偿责任应按照什么法律依据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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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9月21日 11时27分
船舶经登记而取得所有权,未经登记过户,所有权不转移。但就民事赔偿而言,应由肇事者而不是由船舶的所有人负担。如丙方无力清偿,作为肇事的船舶有可能被扣押,甚至被拍卖,而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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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21 11:18
你好,不是。
-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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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0-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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