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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构成赌博罪的问题咨询

重庆 09-19 11:14  悬赏 0  发布者:WH1234…… 给我留言  回答:(6)
李某在开设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期间,购置了部分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提供给客人娱乐。期间半年时间内所有收入(收入包含合法、非法部分,但无证据证明哪些是合法收入)达15万元,公安机关将其拘留审查,请问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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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9 11:18
可能刑事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9-19 11:42
有可能涉嫌,建议你还是委托当地律师去了解一下案情
回复时间: 2011-09-19 11:57
委托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回复时间: 2011-09-19 13:26
 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争取从轻处罚,争取取保候审。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回复时间: 2011-09-19 16:12
是否犯罪,应视案情而定,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19 20:04
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后根据具体案情分析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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