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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辽宁-沈阳 09-19 21:04  悬赏 0  发布者:eWQ6042 回答:(1)
本人在公司工作了1个半月,今天主管又把别人的工作要求由我来做,我做出拒绝,然后又接受,下午人力资源找我谈话说我不适应本岗位,我想问公司要辞退我,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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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9 21:34
如果你没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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