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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 09-20 10:20  悬赏 20  发布者:彭少英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9月16日晚20点本人接了一单生意,说于9月17日下午13至17点租借我KTV场所开联欢会。在17日13点一直到15点左右陆续来了有100来人,这些人一直都在唱歌和跳舞。后又来了一人,听说是老板,只见所有的人排起了队伍听(老板),每唱完一首歌时下面排队的人就鼓掌一次。一直到大概16点左右,又有个人走上舞台上方用方言说话,下面的人又排成了队伍。说话时间大概在半小时左右。本地的公安机关与工商机关人员对在场的全体人员进行了扣押和检查。最后的公安与工商的说法是,在场的人正在进行传销行为。当场抓了人和对我的场所进行了查封。请问:我是在不知请得情况下租借了场所给他们的,而且是第一次,我需要负这个责任吗?
我场所里面有监控录像的,而且是连接了当地的公安网络的,我有不在场的证据,因为当日下午我只安排了一个服务员和一个DJ在场里上班。
现在工商部门的解说是这样的,根据传销条例规定,为提供经营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出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那是否我应该受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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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0 10:28
对工商部门行为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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