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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求助?

 09-23 08:57  悬赏 20  发布者:刘金英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5)
1996年秋天,发生在山东省平阴县电子乡焦柳沟村村的一件事情,受害人何述连,刘金英夫妇,早上在发现自己的共九分的土地,竟被邻居恶霸何述军家侵占了两分时,邀代表,组长何述清去自己的土地量地!
   
 被恶霸的两个儿子打伤,其中他三儿子何友水用石头砸被害人的头部数下,恶霸二儿子何友方拿农户用来锄地的锄头向被害人刘金英的肋部猛砸数下,当时被害人的肋骨被打断三根,被害人当时昏迷过去,恶霸两个儿子扬长而去!  
  从这个耻辱的日子被害人刘金英一家走上了维护自身权利的上诉之路,这一告依然十四年过去了,许多亲人和朋友都劝刘金英放弃吧,对方在当地的关系依然到了可以只手遮天程度,此话在上诉之路上被,一次次的证明!
  刘金英在去镇政府的时被村长何黎明的朋友信访主任张星其,指派刘永国在不问青红皂白的情况下把刘金英的毒打半小时,被害人的衣服全被扯破。   
   当地的法院人员在恶霸,及村长的贿络下,被害人的上访之路,处处碰壁屡受奚落!
   今年北京上访,信访处给写了介绍信,让回镇里里处理,在一拖再拖下,终于在上个星期三,孝直镇李书记,说打人者,没有办法处理,用十分同情打人者的口气数说受害者,说你能拿到一分钱都是赚的,我只可怜我那些没有被提拔上来的打你的的人,他们没有当上官,如果倒退数年,我欲做梁山好汉杀死狗官,除暴安良岂不快哉!
   请问国家纪检的有关领导,我们的受害人还要等多久?被害人该在如此情况下何去何从?
15864020404请您用您的影响力帮帮我吧? 
附载调查笔录如下:
时间:1996年12月27
地点;平阴县店子乡焦柳沟村委会办公室!
询问人:张彬
被询问人:何树清,男62岁,在场人;村委会委员何述美,我们是平阴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今天就你村刘金英被打伤入医院一事做一调查.
你什么情况?我何述清,男62岁,汉族,平阴县店子乡焦柳沟任九组组长!
你知道刘金英被何友水。何友芳打伤的情况吗?
知道:亲眼所见来。是我和谢修军在场来!
把详细情况讲讲?
96年9月初2下午三点,由我和谢修军,何述连,何友水何友芳,何友水,刘金英六人来到何述连与何友芳的地理。按使用宽度,结果,何述连家的地少了八十多厘米,实际量数是3.2米,而邻地何友芳家的地则躲了八十多厘米!实量数字是14.30米。所以何友芳他们家夺占了何述连家的地80多厘米,两分多地啊。值得一提的是:何述连家的地就九分地!因为这地何有水与何述连吵了起来,这时何友芳看到他们两人吵了起来,何有水拿起一块大石头砸在刘金英的头上,当时头就给砸破了!流了一大片血!接着何友芳那头又猛向刘金英砸连砸十数下。何友水又过去拿石头把何述连头部打破!
何友芳拿的什么工具?
一个铁镢头,我还还劝说何友芳:你拿头不把人砸坏了吗?
?你看见何友芳何友水有伤吗?
没有!只看到刘金英被砸得满身是血。躺在地上!
?何友水和何友芳因为什么打何述连刘金英?
是因为何友水何友芳他们多占了刘金英家两分多地!
?你对此事有什么观点?
村里管不了了,事实很清楚,伤残摆着呢,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公正解决!
?你以上所说都是实话?
是实话,句句是事实1
                                        何述清
接下来请所有正义之士看看这份民事判决书吧?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金英,女,出生1959年7月20日,汉族!无文化,平阴店子乡焦柳沟村,农民!委托人代理人:张斌,男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友水,男出生1974年,汉,小学文化,店子乡乡焦柳沟村,农民。委托人何友胜,农民,系被告人的亲哥!
被告人何友芳,出生1968年。平阴店子乡焦柳沟村,农民!
委托人;张新华,法律服务者!
原告刘金英与被告何友水何友芳人身损害一案,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英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何友水委托和友胜何友芳委托张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终结。原告诉称96年秋后我找生产组长给我家量地,当年十月十三日,组长何树清再次丈量时两被告将我砸伤,被告何友水何友芳必须赔偿我医疗费4016元,生活费735元,护理费2240元,追回那2分多地!
  被告何友水何友芳辩称:原告骂了他们,双方均有伤害,我们不承担一切花费!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3日下午,本村调解主任些修军及组长何树清为被告刘金英家实地丈量时,被被告打伤当天下午何述连把刘金英送往医院。诊断额部多处损伤,头部缝合7针,住进医院诊断左6,7肋骨骨断,头皮裂伤。头外伤综合证。
本院认为;原告因地发生纠纷,原告辱骂,导致双方殴斗,指被告住院治疗,共花2751元,被告负主要责任,理应赔偿。原告对被告辱骂,也应付一定责任。根据民法119,130,131.判决如下:
一,原告所画医疗费2751元,误工费(120天*6.83元)生活费(120*3.67)交通费73元,共3230元,其余部分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70元,材料费3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共55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25元。审判长
  闫立奎。
可到十四年的今天没有得到一份赔偿,在当地法院也在没有再受理过此案.电话:158640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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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23日 09时03分
涉嫌故意伤害,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你要相信法律,相信律师,执着的走下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特别感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3 09:06
完全赞同朱律师的话,执着的走下去.
回复时间: 2009-09-23 09:39
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典型的涉嫌刑事犯罪,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报案、申请伤情鉴定,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民事起诉时,是否放弃刑事追究,要考虑。事过14年,是否依法申请执行了?维权要合法、及时,上访不是良策,耗尽心力。
回复时间: 2009-09-23 10:22
同意上述律师的意见,对方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建议继续维权。
回复时间: 2009-09-24 15:03
如果你们一直在维权,那诉讼时效问题是不存在的,打人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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