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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户,继承问题,急

 09-23 10:56  悬赏 20  发布者:judy05……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金山区 回答:(3)
请教一个问题有点复杂让您费心了:
1.农村宅基地分户问题,我家有一个我爷爷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我家有爷爷奶奶爸爸弟弟我五个人在一个户口里,现在要动迁了,根据有关规定:“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达到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分出来的宅基地属于谁?谁来出建房费用就属于谁吗?
2.假如我用我家动迁的钱来建分户的房屋,那这个房屋时属于谁的名下,我对原来另外一个房屋有什么权利?我同父异母弟弟有啥权利?还有我爸爸还有两个姐妹,他们能否继承我爷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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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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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9月23日 15时01分
1、农村征地动迁安置对象是土地使用证上的常住户籍或宅基地批件文书上的登记人;
2、因此作为征地动迁常住户籍都有权享受安置,安置款分为两部份,土地折价款和房屋折价款;
3、土地折价款属于安置对象享有,房屋折价款属于你爷爷、奶奶,其中你爷爷的份额有奶奶、子女平均继承;
4、分户与否并不是很重要,最多是最后可以获得按户所有的一点安置费;
5、你用动迁款再建房屋是你的所有权,对另外的一个房屋权利因诉说条件不明无法解答;
6、你弟弟和动迁没有关系,同时你爷爷继承只是到你父亲一辈结束。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这么仔细的回答,不过上海的有关分户条例规定两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个可以申请,我是达到结婚年龄了,可是我弟弟没有达到,听村里的副书记说不能分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4 10:53
按照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当初批地造房时的申请人(在册)都是应该拆迁补偿的被安置人,如果当时的权利人已过世,其继承人可继承其应得份额,对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我这里有现成的判决案例,详情可来所面谈,还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电话联系  王志想律师  13764067632
回复时间: 2009-09-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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