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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晨03年8月份与当地开发商签订的房屋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国家这几年治理整顿建筑市场

天津 02-29 05:1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晨03年8月份与当地开发商签订的房屋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国家这几年治理整顿建筑市场,其工程说常二年14年交工,但至今还未开工。这其间政府接手了这项工程,并与其它拆掉房的人以政府征收房的名义改签了征收协议。我房没有拆,征收办就不承认我与开方商达成的旧有协议,让我按现在政府棚户区改造标准,(明显低于旧有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我不同意,我认为我的房屋己经与开发商完成了拆迁补偿约定,政府征收应该基于原有的议订,不能以现行政策论订,况且我的房屋,土地证书己被原开发商收走。我已不具备被征收人条件。拒绝了他们的商谈。我的做法理解是否正确,做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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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29 09:01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2-29 09:34
妥当正确
回复时间: 2016-02-29 12:18
你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你的主张。
回复时间: 2016-02-29 15:15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是正确的,你们之前所签协议有效,可以主张协议另一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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