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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父母购买了我姥姥的福利房,其中二老工龄抵扣了房款两万元

天津 02-29 20:1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7年我父母购买了我姥姥的福利房,其中二老工龄抵扣了房款两万元,其余全部余款六万元均由我父母支付,房屋产权为我姥姥一人。老人过世后没有遗嘱,老人一共七个子女。现在我母亲的六位兄弟姐妹要求继承老人遗产,要求将这套住房出售,50%房款他们均分,余下50%归我母亲所有。我想问这样分是否合理,法律是否支持。另外我母亲是否还能参与遗产部分继承?我们认为应该是按照当年老人工龄所占房款的比例来分配现在的售房款(假设房屋卖出)。请问我们这个想法是否有法律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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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29 22:57
你好,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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