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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期限的问题

湖北-十堰 03-01 16:19  悬赏 10  发布者:ideali…… 给我留言  回答:(3)
法院查封行为在查扣规定之前,但延续到查扣规定之后,是否适用查扣规定的期限?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过续封期限,能否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再行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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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1 20:16
你好。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可以重新申请法院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回复时间: 2016-03-02 10:45
进行执行程序,可以继续查封
回复时间: 2016-03-05 09:36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期限适用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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