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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赖欠账不还

云南-昭通 03-01 16:53  悬赏 20  发布者:钰淇阿景 给我留言  回答:(22)
昆明某公司欠我方100多万账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1月冻结了该公司账户,账户存款不足。该公司在主动履行期内有钱不还,冻结账户时账上的钱已转走。2016年1月,法院再次去执行时,公司又开设了一个账户,但是个空账户,据法院了解到,目前该公司在与另一个公司合作,但没去找证据。目前法院告知我们:他们现在还没有思路如何去执行该公司,看我们能否想到办法。该怎么办,敬请帮助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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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3-01 18:48
可向第三方核实后要求协助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3-02 00:01
向法院积极提供对方的财产情况,对方动产不动产都是可以执行的,给法院提供线索即可。
回复时间: 2016-03-02 20:51
带齐材料 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3-05 15:20
法院执行局有权查清,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账户及存款,只是愿不愿查的问题,建议找专做执行案件的律师代理您的执行案件。理论上讲一个公司可以有若干个账户。
回复时间: 2016-03-01 17:10
可以和法院进一步沟通,或者找其他的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6-03-01 17:20
这种情况,只能你们提供财产线索给法院。
追问:

可不可以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查封公司财产,逼迫公司履行

回答:

当然可以查封公司财产。
能否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回复时间: 2016-03-01 17:2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中,为了达到执行目的,您只能尽快查找对方财产线索,然后告知法院,由法院对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其次,如果该公司一直不履行,您可以跟法院沟通,将该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中,这样对于该公司经营和声誉都会产生影响,这样也可以让对方不得不履行义务。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可不可以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查封公司财产,逼迫公司履行。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如何了解到该公司的工程夺标情况

回答:

您好,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跟法定代表人是没有关系的,是不能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除非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您必须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可以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作为被告,否则,只能由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您可以查封公司财产,然后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此来逼迫对方还款。
此外,您也可以委托律师去查找对方公司财产,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3-01 17:27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2、所以,上述条文中所列举的财产均是法院可以执行的财产,建议你通过自己的途径去调查一下对方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公司存货、持有的股权、债权等财产,这些都是可供执行的。尤其是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也是很好的执行标的。
    本案中,法院了解到其与另一个公司合作,那么其很可能享有对另一个公司的到期债权,你可以去这个公司了解一下,然后申请法院对其进行执行。
    3、现在法院执行的案件很多,执行有时候还是要靠自己去找寻财产,这是目前的现状,没有很好的办法。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3-01 17:4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第一:建议你可以往回调查,看在你们债务发生期间被告是否有转移债务的行为,如果有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第二、你可以再委托律师调查对方上述的财产信息,了解到对方的财产信息及时跟法官联系,由法院对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你可以调查和被告合作的公司的信息,这个也是你能追回你的债权的一种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  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二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满意请采纳!如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3-01 17:52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处理如下:
1、如公司没有任何正常交易,恶意转走账款,可以申请法院追回;
2、公司如果正常营业,但来往资金不走公司账户,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税务稽查局举报;
3、对公司有承建工程,可以去收集该工程位于何处,该公司到期债权有多少,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到期债权;
4、另外还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县市两级甚至省一级的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房地产部门、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投诉该公司,总之对付老赖,要加大力度,穷尽所有合法的途径。
   希望我的上述回复对你有所帮助,另外祝你早日追回债务,如还有疑问,因要下班了,可直接来电,继续为你指导,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03-01 18:02
另外关于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作如下补充: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有上述行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3-01 18:04
委托律师及时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6-03-01 18:07
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3-01 18:11
只能你们提供财产线索给法院
回复时间: 2016-03-01 21:21
如果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该主动提交给法院。你可以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行、限制招投标、限制高消费等,给被执行人压力,促使他主动还钱。
回复时间: 2016-03-01 21:56
你好:要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3-01 21:57
我是贵阳严律师,针对你提出的执行难的问题可借助一段视频或许能解快你的疑惑,请你进入《法律咨询在线》qq空间864460105看《对欠债不还的最新立法,震惊全国!》视频。通过视频可了解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开通了执行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的财产状态。
回复时间: 2016-03-02 10:58
您好,建议申请将对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限制其高消费,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回复时间: 2016-03-02 18:20
你们只能想办法查找他们的财产和账户,告诉法院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3-03 11:31
您好,建议申请将对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限制其高消费.
回复时间: 2016-03-03 16:01
向法院积极提供对方的财产情况,申请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回复时间: 2016-03-04 09:46
您好,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3-0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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