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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江苏-连云港 09-24 11:45  悬赏 0  发布者:chaomi…… 给我留言  回答:(5)
原告以一张07-08年的17500欠条起诉被告,下面落款为09年12月是原告自己写上的。按照诉讼时间是否无效?被告手里面有4500元收据,还有原告律师亲口承认的3000元还款,其余都原告都没有给予收据,请问根据以上内容被告该采取如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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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4 11:48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再还10000元。
追问:

请问诉讼时效不是2年吗?上面的09年12月不是我们写的,还有我们的钱已经还清了,他们以不认识字为由没有给与收据,因为是朋友。

回答:

但是你这个欠条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时起算。

追问:

主张权利是什么意思?原告刚开始起诉的时候上面自己写的09年12月在开过庭之后的调节过程中被擦掉了,包括厅长和律师现在都不承认了,但是我们的那份传票上仍然有,请问他们这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回复时间: 2011-09-24 20:14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9-24 22:46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9-25 18:58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1-09-26 09:27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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