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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的彩礼钱能不能要回来,

河北-秦皇岛 09-25 09:41  悬赏 0  发布者:zls23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经人介绍认识,在婚前给了女方彩礼钱、衣服钱、手机钱、改口钱等等加在一起有五万左右,并且加上办酒席前后共负债几万元,而结婚时她们家一点陪嫁的东西都没有,她家人(父母)都说那钱要给我们留着,等以后在一起给我们,她家里人一分钱也不要,可是到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看到;婚后我一直在外打工挣钱还债,她以在家和我家人关系不好为由,就一直住在娘家,只有在我回家的时候才会回来,并且每次回家我都会给她一部分钱作为开销,现在我们有一个女儿,刚刚过了一周岁,在我没有走之前她就回家了,并且在我去上班没两天的时候就提出和我离婚,不要女儿,请问我能不能要回彩礼钱,谢谢各位律师,给我答复,谢谢了!
问题补充:
金银首饰的钱能不能一起要回来,或者部分,因为我家里因为我们结婚事情已经债台高筑,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并且我的父母家人也因为我的事在精神方面受到很大的打击,请问法律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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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5 09:56
一般彩礼无需返还。协议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2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给女方,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追问:

您所说的一般彩礼的范围包括哪些呢?谢谢回复!

回答:

你的理解有误,是指全部彩礼一般情况下无需返还。

回复时间: 2011-09-25 11:18
据你所述,彩礼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以随母生活为宜。
回复时间: 2011-09-28 1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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