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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

山东-青岛 03-04 08:10  悬赏 0  发布者:139532……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1988年进入青岛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的,今年44岁,2003年由于企业改制进入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继续工作,期间共签署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至2013年6月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再也没有续签,不过至今仍然在该企业工作。该企业自2014年开始就没有按时发工资,至今还欠着2014年2个月,2015年7个半月,2016年2个月的工资,企业又面临拆迁,所以我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知道会得到经济补偿吗?都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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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3-04 16:48
你好,应该支付补偿金。所欠工资和28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6-03-05 13:13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以及没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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