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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北京 09-25 11:44  悬赏 20  发布者:贾清风 给我留言  回答:(3)
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
具体问题是:陈女士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总价19万余元的房子,并支付了4万余元首付房款,房产登记在其自己名下。至2011年6月,夫妻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10万余元没还。而该房经评估价值总额为105万余元。
请将上述数据带入上述公式中,得出陈女士应当给其丈夫多少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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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5 16:26
10万余元
追问:

(105-10-13)*9/105,请问您,我的那个数据带入错误,谢谢

回复时间: 2011-09-26 10:26
丈夫婚后实际还了所少钱陈女士就应当补偿多少,不确定丈夫还款数额的,按照还款总额的一半补偿。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追问:

问题中已经明确表明,夫妻共同还款9万,我想知道的是增值部分的具体算法,求教。

回答:

(105-19)*(19-4)/19的一半

回复时间: 2011-09-27 20:00
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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