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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纠纷

广东 09-25 14:31  悬赏 0  发布者:jian76……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内容.诉讼请求:
    1.依法判被告立即偿还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成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28日.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称其在广州开店急需资金周转.希望原告能借钱给他(注原告是被告的大妈).原告经协商后将存折交给自己的女儿江彤在望江县建行通过转账将8000元现金接给了江某.原告因为考虑是自己的侄儿.故没有让他打借条.且说好两个月立即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
    鉴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第106条及的相关规定.特具此状.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及以上原告反驳如下.1.江某从未与所谓的借款人通话联系.或字据借款.双方通话清单凭证.2.江某自2.15店出售后.一直专一上班.有上司经理和同事作证.何需资金周转!3.转帐的钱当晚取出.加上我借给他的两千.总数一万打到她儿子的广发信用卡上.地址在广州沙面.申请调取该银行票据作证!(三方卡号.及其持有人身份有待确定!}
     及控告方没有一点证据确凿.全部伪证.亵渎了法律严明.破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精神.名誉.误工.路费.生活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法院给予公正严判.追缴连带经济赔偿30000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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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8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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