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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

江苏-南京 09-26 10:40  悬赏 5  发布者:FKh4131 回答:(2)
我们公司在2011年承租了三丰公寓1706室的房子,由余屋主没有提前告知我们不能在17楼开办学校,现在我们收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整改通知,要求我们立即停止,否则予以举报。现在业主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要求我们去街道办理登记,交出所有的营业证,以及要得到楼道业主60%的同意,这样才允许我们办理学校,请问这样是在法律程序允许范围以内的吗?这个是我们必须做到的,还是他们故意刁难,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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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6 10:52
你们属于改变房屋用途,因此要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
回复时间: 2011-09-26 14:55
改变房屋用途需要周围业主同意,尽量和业主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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