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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补助该不该发

安徽-芜湖 09-26 14:10  悬赏 0  发布者:武警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08在校年入伍,10年退役,退役回来民政局让回原籍领取补助费。 下面是相关的政策:
05年的安徽省政策:
 4 优待安置。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 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和安置。 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视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助学补助;不愿复 学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并优先推荐、扶持就业。属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民办函 [2002]202 号规定执行,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 安徽07年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本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考入军校或者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我的户籍因入学已由06年转入安徽,派出所同志说户籍属于安徽省,民政局说不算,请问我该不该拿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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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6 15:26
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因此你应该拿到
回复时间: 2011-09-26 16:15
一、应当能拿到。
二、“属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民办函 [2002]202 号规定执行,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特别是“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请你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安徽你拿不到。
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那么依据07年安徽省最新的军人抚恤条例,里面规定了在校大学生,凡是户籍在安徽省区域的,家庭可以享受征集地优待,那么按这个规定我是可否以拿到呢。
还有我找到芜湖市的政府网站上讲了:属外省籍,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以及其他的相关网站的宣传,也是这样的,这个是否可以作为我拿到得依据。
//wh.cn/dt2111133044.htm
//www.wuhunews.cn/whnews/200810/142013.html
如果有其他与我一样情况的大学生(这几年退役的)拿到了,我是否可以有权要求呢?

请您给解答,再次感谢!

回答:

一、不能。
你要结合整个条文看,不能以某一个条文或者某一句来理解。
二、“属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民办函 [2002]202 号规定执行,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
如果可以,你就可以享受两次优待安置了,这与立法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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