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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

广东-清远 09-27 02:50  悬赏 0  发布者:邱丽竹 给我留言  回答:(5)
他们以招工的形式把我们招进去。然后就遭到强暴和被控制人身自由。后来在取得罪犯信任的情况下得以逃脱并报警。请问报警之后多久,警方才可以通缉犯人?还有,就是受害者需要自己请律师吗?还是警方直接把犯人交给法院?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精神赔偿?误工费等等?请律师给于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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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7 06:19
通缉犯罪嫌疑人,须待警方确认其符合逮捕条件后,经报批准后方能通缉。你可以请律师,除医药费外其他不赔 。
回复时间: 2009-09-27 07:24
相信警察会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回复时间: 2009-09-27 08:22
你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你是受害人,你去公安报案后,公安应当接受,并且要通知到你对你报案的处理情况,如果公安没有这样做,公安就是违法的。


另外,公安等机关还要保障你的人身安全: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你可以按照以下法条行事: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你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让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

如果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才需要发布通缉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二百五十二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回复时间: 2009-09-27 08:50
报案处理。
回复时间: 2009-09-27 10:03
通辑犯罪嫌疑人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批准后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还在逃,有权公安机关才发布通辑令。这是个刑事程序问题。如果案情重大,可以聘请律师,这视自己的情况而定。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一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而给自己带来的直接损失如医疗费等。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得不到去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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