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保忠  徐荣康  王远洋  蒙彦军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旧案件可否按新法例执行?

广东-惠州 09-29 15:53  悬赏 0  发布者:foon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案发生于1997年,被告借我家十万元,因无法按约定时间时清还,我家便做出起诉,后和解被告因经济困难,每月扣除生活费后还我家500元,一路至现今。
但因为当时并没有说明被告偿还的5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所以如今无法清算其欠我家本利应该是多少。
2000年出台了新有关法律是规定应先还利息再还本金,但此案发生于2000年前,故区法院说是旧案件按旧法例执行,但这样的判决并未经更高级法院支持的。我认为新法例应该是对旧法例的不足的补充,所以2000年后所还的款项是有理由按2000后的法律计算,即视为利息。请问我这样的看法正确吗?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如果去法院不认可,我是否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我的观点,又是否得到支持?
感激回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66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0-09 09:29
适用旧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河北保定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34628
陕西 西安
人气:105068
辽宁 大连
人气:14571
福建 厦门
人气:124530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564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95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